申请人(原审上诉人, 终审重述) 孙庆川(被害人孙平辉的父亲) 男, 1952年10月20日出生, 福建省惠安县人, 公民身份证350521195210203036, 汉族, 小学文化, 石工, 家住县张坂镇玉田村普塘惠安139号。
       申请人(原审上诉人, 重申终审报告)李希祥(被害人孙平惠的母亲), 女儿, 1954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 持有国民身份证350521195404103041, 汉族, 小学文化,

农民, 地址同上。被申请人(申请人原审上诉人,

重申终审报告) 黄强强, 男, 1982年5月8日出生, 福建省惠安县人, 公民身份证3505219820508251X, 汉族小学文化, 自学受雇, 家住惠安县东源镇金厝村措仔72号, 车主是涉事车辆闵C0323E。原审及重述报告;终审上诉人:庄大新, 男, 1984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

公民身份证350521198407242518, 汉族初中文化, 汽车司机, 家住东园镇上林村, 惠安县林口345号, 现投注。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全行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终审判决书, 见附件1)依法撤销请求事项;判决的民事部分为再审。事实和原因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孙平辉死亡赔偿金问题上采取了双重标准, 因被告人而异, 偏离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一审再审前,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助理庄大新(有驾照的汽车驾驶员)与被告人黄强强(造成该车的车主)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事故)和助理作为借车。涉及与借车关系,

判决为:被告人庄大新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被告人黄强, 死亡赔偿标准为:根据丰泽区城东街道东兴社区, 泉州市居委会和城东派出所证明, 受害人孙平辉于2008年至2010年3月14日死于车祸, 期间在该市经营一家模具抛光厂。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上年全省城镇居民情况。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及支付(见附件2) 上诉人孙青川、李希祥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庄大新与被告人黄强强之间为借款关系的认定。 .经再审, 一审法院依法更正:认定被告人庄大新与被告人黄强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帮佣关系, 被告人庄大新造成死亡。被害人孙平辉在帮佣活动中被宣判。被告人被告人黄强强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判断。但在法院再审中, 原判以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判决被驳回, 原告代理人提供的所谓证据不足, 不适用于一审。在我们省。城镇居民年人均标准计算和缴费(见附件3)。
       原审法院再审明显是为了照顾被告人黄强强, 报复原判上诉, 导致中院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原告。重审。应得的死亡赔偿!这一裁决完全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2、终审无视原告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 未开庭审理,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违反法定程序, 背离“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原则为依据, 以法为准则”。原审再审中, “被害人孙平辉为农村户口, 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居民身份符合城市居民使用条件, 索赔额按原被告孙青川、李希祥不服, 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泉州市丰泽区新兴塑料模具厂证明被害人孙平辉 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0 月住院, 在泉州该厂工作(见附件 4) 2、受害人孙平辉的暂住证, 11 月 10 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工作, 2006年至2007年11月10日(见附件5)上述证据及丰泽区城东街道东兴社区居委会、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泉州市原审提供(见附件6)。形成严密的证据链, 证实被害人孙平辉于2005年11月至2010年3月14日因车祸去世的五年期间, 他在广东省中山市泉州市工作, 并在泉州市开设了工厂。他的常住地和收入来源都在城镇。终审法院无视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 未开庭审理, 不允许上诉人出庭作证, 并通过质证查明事实,

认定“上诉人孙晴川和李希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孙平辉还活着, 是长期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不能采纳, 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这完全违反了法律程序, 背离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的《关于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如何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受伤的问题》《关于计算赔偿金的批复函》, 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计算。 3、终审判决认为, 上诉人孙青川、李希祥请求责令被上诉人黄强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没有根据, 不予受理。(一)被上诉人违反事实法。黄强强系赔偿义务人, 本案不承担刑事责任, 仅承担民事责任;(2)被上诉人黄强强与庄大新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庄大新从事劳动活动并导致被害人孙平辉死亡, 经再审、终审确认最初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 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援助活动, 被帮助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规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对遭受精神损害的, 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定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抚慰金赔偿. “原审原告孙晴川、李希祥作为死者孙平辉的父母, 年老失去独子。终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孙晴川、李希祥的“他们的请求……是这完全是一种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的错误认定。如前所述, 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违反了法定程序。背离了“正义”。的正义。
        “为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特此申请再审, 依法更正原判错误。福建省:孙青川、李锡祥, 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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